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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代会,这些知识你还得了解!
2020-08-16 11:15   审核人:

 

01/党的代表大会

党的组织的领导机关。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坚持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促使党内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进一步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02/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

1、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4)修改党的章程。

(5)选举中央委员会。

(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3、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委报告的一个内容)。

(3)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还有权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03/党的选举制度

由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制度。它包括党内进行选举时必须遵循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有关规定。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按照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这些规定,对于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4/党的代表大会选举程序

党的代表大会选举的程序,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党章和党内有关的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工作规定的具体化,有其内在的科学性。坚持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选举程序,认真按选举程序办事,有利于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选举过程中违反党章现象的发生,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召开党的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一般程序是:

(1)清点到会代表人数。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在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

(2)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3)通过大会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大会计票人(总计票人)名单。

(4)宣布下届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执行主席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也可由大会工作人员宣读)。

(6)选举人填写选票,并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行投票。

(7)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9)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进行预选的,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进行正式选举的,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和大会报告,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

05/党代表大会代表团(组)

党代表大会期间,党代表日常活动的组织形式。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少的有百余名,多的有数百名。为了便于讨论问题、组织活动,使代表大会有组织、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党的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代表分编成若干个代表团(组)。

划分代表团(组)的原则:

(1)一般按选举单位划分代表团(组),也可以按地区、系统或根据工作性质划分代表团(组)。个别代表人数较多的选举单位可在代表团内划分若干分团或讨论组;代表人数较少、编不成一个代表团(组)的选举单位,可将几个工作性质相近的选举单位的代表合编为一个代表团。

(2)列席人员一般应同所在单位、地区或系统的代表编在同一个代表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单独编组,由大会组织活动。代表团的划分,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门或大会筹备机构提出建议,经党的委员会确定。

06/党代表大会主席团

党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各级党组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都应成立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执行民主集中制,凡是有关大会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大会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

(1)按照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议程主持大会。

(2)组织代表审议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

(3)提出并组织代表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4)提出需提交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有关候选人建议人选,并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主持大会选举。

(5)起草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6)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有关重大问题;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07/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08/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主要职责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摘自: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8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2014.10

中共中央组织部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辞典(修订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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